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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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场所与布局
1.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等。
1.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1.3 食品处理区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破损、无脱落,易于清洗消毒。
1.4 食品处理区应具备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设施。
1.5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并配备更衣场所。

2. 设施与设备
2.1 应配备能正常运转的冷藏、冷冻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2.2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2.3 应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通风、排烟设施。
2.4 垃圾桶应加盖,并做到及时清理。

3. 人员管理
3.1 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2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3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过程控制
4.1 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应索证索票,建立台账。
4.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3 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二、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1. 加工场所
1.1 应独立设置热食类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区域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1.2 热食类食品加工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加工区域有效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1.3 加工区域应配备充足的照明设施,照度应满足操作要求。

2. 设备与工具
2.1 应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加热设备,如炉灶、蒸箱、烤箱等。
2.2 应配备专用的切配工具、容器,并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识。
2.3 应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冷藏、冷冻设备,用于存放待加工和加工后的食品。

3. 加工过程
3.1 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3.2 需要再加热的食品,再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3.3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3.4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 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4.1 供应预包装食品的,应设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符合相应要求。
4.2 专间内应设专用工具、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4.3 专间内应设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25℃。
4.4 专间内应设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

5. 废弃物处理
5.1 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存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5.2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加盖,并做到及时清理消毒。n
三、结果判定n
核查结果应由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在相应的“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栏内打“√”。核查项目全部符合的,判定为合格;有不符合的,判定为不合格,并应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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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1:57:20